2012-02-22 逾期的 .mo域名過渡規定期已過,即日被取消

根據2011年8月22日第34期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》第一組刊登了附於第32/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《澳門特別行政區互聯網域名註冊規則》第十五條的規定,於2011年8月22日前已過期而其域名仍未被取消的域名持有人,須於2012年2月21日或之前進行域名註冊續期,否則其域名將於2012年2月22日被立即取消。

如 閣下的域名服務受影響及 貴公司仍然需要使用此域名,請盡快與本中心聯絡。

請参閱以下文件

域名「取消」Q&A

如需重新註冊,請下載以下表格並交回本中心處理 :

域名註冊登記資料

如已忘記閣下於本中心的網上戶口登入名稱及密碼

如欲了解註冊手續及註冊規則的詳請,請參閱本中心網站。

特此通告。
2012年2月22日。

澳門互聯網資訊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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